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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时评:别让玩具沦为“儿童杀手”

来源: 中国青年报发布日期:2018-12-13

让伪劣儿童玩具的生产者、销售者承担法律责任,毕竟属于“马后炮”。谁也不愿意买到劣质的儿童玩具,让自己的孩子受到伤害。


玩具是儿童观察和了解世界的好伙伴,其质量好坏关系到孩子的身体健康和人身安全,但一些“三无”玩具和残次品玩具却以次充好、以假充真,屡屡导致儿童安全事故。据国家市场监管总局近日发布的前三季度国家质量专项监测评价结果显示,儿童玩具及用品致伤问题增速较快,0岁至14岁儿童在总伤害案例中占比持续增长,从2012年的11.31%增长到2018年前三季度的16.21%。(《经济日报》12月10日)

  儿童玩具沦为“儿童杀手”,这个新的趋势的确令人担忧。儿童天性好动,但出现了玩具致伤问题,责任能在孩子身上吗?作为一个特殊的消费群体,儿童的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都比较差,玩具厂商开发和制造玩具时就应当知道,这些产品的服务对象是孩子,理应想方设法避免他们受到伤害。从政策法规上看,我国对儿童玩具不乏相关质量标准。比如,从2007年10月1日正式开始实施的《国家玩具技术安全规范》,对玩具产品的技术安全标准就有严格的要求,规定没有达到新规范的儿童玩具不准出厂销售。

  令人遗憾的是,在现实中,儿童因为玩具受到伤害的事例,仍时有发生。翻看新闻报道,在玩具使用过程中,让孩童受到伤害的,不仅有机械物理伤害、化学伤害、电伤害、烧伤烫伤等,还有误食或误塞小零件等造成的伤害。这些问题的发生,说到底还是儿童玩具质量不过关造成的。

  我国法律明确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被侵权人既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请求赔偿。若产品缺陷是由生产者造成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若因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如果儿童玩具属于“三无”产品,没有生产者的信息,销售者有义务指明缺陷产品的生产者或者指明缺陷产品的供货者,否则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当然,对于伪劣儿童玩具的生产者和销售者,也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产品质量法规定,“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而一旦触犯刑法,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根据销售金额等情节严重程度,最高可处以“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但是,让伪劣儿童玩具的生产者、销售者承担法律责任,毕竟属于“马后炮”。谁也不愿意买到劣质的儿童玩具,让自己的孩子受到伤害。对不法厂商惩罚再严厉,也换不回孩子的健康。从长远来看,儿童玩具的安全使用,还需要更健全的法规制度。

  目前,我国在玩具领域的国家标准,已由GB6675-2003过渡到了GB6675-2014,但相比发达国家,在立法上还有一定差距。比如,应严格限定儿童用品中所有可触及的材料和油漆,把将会造成儿童窒息等危险的任何玩具或物品,均列为禁止使用的危险物品等。

  让儿童玩具更加安全,既要加大司法、执法的力度,严惩不法厂商,也应借鉴他国经验,通过立法的途径,加快制定更为严格、更为科学的儿童玩具安全强制性国家标准。只有打好标本兼治的法制组合拳,孩子们才能拥有更安全的玩具世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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