整站搜索:

您当前所在的位置是: 网站首页 > 行业资讯

起诉泡泡玛特,主张七天无理由退货!法院判了……

来源:发布日期:2024-09-27


引言


2014年,“七天无理由退货”政策上线,消费者因为个人喜好、质量问题或其他合理原因不愿意完成交易,可选择退货。但这一政策并不适用于所有商品,比如盲盒这类特殊商品——近日,一消费者线上花费两万余元购买泡泡玛特福袋盲盒,在未实际收货情况下提出退款,遭到商家拒绝。随后其将泡泡玛特告上法院,但以败诉告终。


2022年11月8日至11月9日凌晨,一韩姓消费者在天猫平台的北京泡泡玛特文化创意公司店铺花费20284.67元购买了52个福袋盲盒(每个399元),这则线上福袋,仅可以通过页面随机抽取,获知福袋中产品的系列,而无法知晓具体为何种产品。


但随后消费者考虑到涉及金额较大,属于一时冲动消费,在商家未发货前的2022年11月9日凌晨发起退款。商家则以已线上拆袋为由拒绝退款。淘宝平台介入处理期间,商家也于当年11月9日下午5点30分左右正式发货,11月11日到达消费者收货地址。


消费者认为,商品并未收到不影响商家二次销售,所以符合适用七天天无理由退货退款的情形;此外,《网络购买商品七日无理由退货暂行办法》第七条也规定了3类不适用七天无理由退货的规定,本次购买商品未实际拆封,没有导致商品品质发生改变。故此,其将泡泡玛特公司告至北京互联网法院。


审理过程中,泡泡玛特方面辩称,双方买卖合同有效,应当继续履行。首先,他们在商品详情介绍、选择、下单、购买等过程中设置了显著的提示,且根据活动规则原告已完成线上拆袋,所以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关于七日无理由退货的规定。故认为,消费者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基础,缺少法律依据。


此外,泡泡玛特方面还展示了线上拆袋过程视频,表示拆袋之前界面提示消费者是否确认拆袋,此时消费者也表示认可。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现有证据,基于商品特殊性质,经格式条款约定,消费者购买前已知晓并确认不适用七天无理由退货。消费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主张七天无理由退货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最终判决驳回该消费者的诉讼请求。(中外玩具网综合)


深圳市玩具行业协会 联系我们 技术支持:格瑞特
深圳市福田区八卦一路617栋艺华大厦709
版权所有 粤ICP备05074623号 广东省通信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