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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家因为销售这个玩具,被告上法庭...

来源:发布日期:2020-05-12

近年来,随着系列动画片《喜羊羊与灰太狼》的持续热播,该剧中的动画形象成为儿童们追捧的“明星”,一系列的衍生产品也受到市场青睐。但侵权问题也是不断发生。

案例1:销售美羊羊、灰太狼玩具侵权案

近日,原告系动画片《喜羊羊与灰太狼》主角造型之美羊羊、灰太狼、红太狼作品的著作权人,上述作品在广东省版权保护联合会进行了著作权登记,登记的作品为美术作品。

被告系黄岛区某个体工商户,在其店内销售“美羊羊”、“灰太狼”、“红太狼”样式的毛绒玩具。原告认为,被告销售的上述毛绒玩具使用了原告享有著作权的卡通形象作品,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权,故将被告诉至法院,请求被告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控侵权商品的卡通造型与“美羊羊”、“灰太狼”、“红太狼”动漫形象在相貌特征、表情神态、相互比例上均相似,被告没有证据证明其销售的涉案商品获得原告的授权,应认定该涉案商品属于侵权产品。

法院综合考虑涉案作品知名度、侵权规模、侵权方式与情节、过错程度、维权支出的合理费用等因素,酌定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6000元。

本案涉及到动画片中设计的角色保护问题,对于动画片中的角色给予何种保护,我国《著作权法》中无明确的规定,国际条约中也无明确规定。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美术作品的本质特征是具有审美意义,只要是作者独立完成的具有审美意义的平面或立体造型艺术作品,就可以按照美术作品进行保护。

本案中的美羊羊、灰太狼、红太狼形象系作者原创,富有美感,该作品在国内多次获得荣誉,按照美术作品来保护上述动画角色是合适的。

近年来,随着系列动画片《喜羊羊与灰太狼》的持续热播,该剧中的动画形象成为儿童们追捧的“明星”,一系列的衍生产品也受到市场青睐。

案例2:“喜羊羊”著作权人把超市给告了

据悉,原告广东原创动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是动画片《喜羊羊与灰太狼》主角造型喜羊羊的著作权人。该公司经市场调查发现,苏州某知名超市未经其授权,擅自在销售的拖鞋上使用“喜羊羊”的卡通形象,于是把超市起诉到虎丘法院。

原告认为,被告超市的行为侵犯了其对“喜羊羊”卡通形象所享有的著作权,因此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超市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5万元。

超市声称应由供货商承担全责

庭审中,被告超市不慌不忙地辩解说,超市在销售使用“喜羊羊”卡通形象的拖鞋,这不假,但是,侵权责任不应当由超市承担。那么,该由谁来承担这个责任呢?“涉案批次的拖鞋是供货商提供的,侵权责任应当由供货商承担。”

为了证明自己的观点,超市向法庭提交了一份该超市和供货商签订的合同。上面写着,“对因知识产权产生的纠纷,由供货商承担全部责任。”超市认为,自己已经尽到了合理审查义务,因此不应当承担责任。

法院判被告停止侵权并赔偿5万元

虎丘法院审理后,依法作出一审判决:被告立即停止侵权,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总计5万元。

法院为啥这么判?承办法官解释说,复制品的发行者不能证明其发行的复制品有合法来源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被告超市作为一家大型连锁超市,应当对销售的附有该卡通形象的商品进行合法来源方面的合理审查。对于具有较高知名度的“喜羊羊”卡通形象,超市方对商品合法来源的审查义务,应高于一般的不知名的卡通形象。同时,被告作为大型超市企业,对其所销售的商品合法来源的审查义务,也应高于一般小规模超市。由于该超市未对本案所涉商品是否具备合法来源尽到合理的审查义务,因此存有过失。最终,法院根据被告过错程度,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半岛网、姑苏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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